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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安全生产协会

Nyingchi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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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林芝市安全生产协会,英文译名:Nyingchi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英文缩写NAW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林芝市行政区域内与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应急信息化和防灾救灾减灾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三大体系”(大应急、大安全、大减灾)建设,推进“三大工程”(即推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文化建设工程),发挥“三大职能”(政府助手、企业帮手、行业推手),在保护全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的大业中担当作为、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向。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林芝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林芝市巴宜区八一大街3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和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企业等做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能力建设、应急能力评估等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委托和购买服务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评估、双重预防机制、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交流活动,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重要课题和项目进行、研讨和考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协助会员单位做好自身的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成果的研究、评价、展销和推广应用,为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咨询、风险评估、技术帮扶等相关技术服务
     (六)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转移、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等形式的其他工作。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如有变化,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支持应急管理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无生产安全事故证明等;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并经林芝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差额选举);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5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并经林芝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林芝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林芝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九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林芝市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林芝社会组织行业党委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是:

(1)保证政治方向。组织党员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职工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积极推行党员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与决策层、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决策层、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六条  以下事项由党组织前置研究或与决策层、管理层会商讨论: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和社会组织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本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本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本会处理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信访维稳事件的方案。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的重要事项。

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主要从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契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促进本会健康发展、从业人员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不代替本会决策。决策层、管理层党员要执行党组织决议,确保党组织意图实现。

第四十七条  本会尽可能为党组织的活动和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人员、资金保障。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林芝市民政局指定的渠道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和林芝市民政局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本会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二)担任本会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担任本会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担任本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和林芝市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林芝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向林芝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林芝市应急管理局、林芝市民政局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林芝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林芝市应急管理局和林芝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林芝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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